《湖北设计专修学院章程》修正稿于2023年10月31日经湖北设计专修学院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精神及《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自2024年3月8日起截至3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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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设计专修学院 2024年3月8日
附件:《湖北设计专修学院章程》
说明:《章程》中加粗黑体字为修改的内容。
湖北设计专修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设计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性质: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从事高等教育自考助学。
第四条 学校审批机关是湖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
第五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特1号(拟变更为: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中路9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出资者是吴志明。
本学校开办资金:40万元。由举办者吴志明出资40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100%。出资者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离资金,且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状况和审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高等教育助学。
学校类型: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
办学内容:高等教育自考助学辅导;
办学形式:全日制、非全日制;
办学规模:2000人以上。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9人、职工代表1人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查学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查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查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和预算外经费投资及学校校舍的修缮方案;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学校校长和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学校的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推选理事会负责人;
(八)审查批准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审查批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核批准学校从业人员工资取酬方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或执行理事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1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8名理事,其中教职工理事一名。理事长、执行理事由理事会至少2/3的理事表决,通过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三条 执行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授权执行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事实行1人1票表决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至少2/3理事表决通过。当理事表决对等时,理事长(或执行理事)有最终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罢免、增补理事,推选理事会负责人;
(四)审核学校的发展规划;
(五)审核学校预、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或执行理事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学校教职员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本校教职工中经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可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本校专职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校要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发展。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学校校长
第二十六条 本校校长为学校日常工作管理第一责任人,须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
第二十七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活动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校副职管理干部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学校教职员工;
(八)核定教职员工薪资待遇,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劳动权益。
本学校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具有知情和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能担任本校的校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不具备校长职业资格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校长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或出资人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示。
出资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提取发展基金。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 本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执行《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业务审批机关,管理、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需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在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等事项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理事长、理事变更、修改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章程,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五)发生分立、合并的;
(六)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在审批机关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并收回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31日学校第七届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湖北设计专修学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